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泸州**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审查中,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政管理局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泸州**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