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元市**出版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5月25日,本院收到广元市**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该局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广)文罚字(2014)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u0026ldquo;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u0026rdquo;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市文广新局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4年9月25日向被处罚人广元市紫禁城网络休闲会所(蒋**)依法送达,2015年5月25日才申请强制执行,明显超过了三个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广元市**出版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元**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元**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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