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诉乐山市**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峨眉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退还上诉人罗天跃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