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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诉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童**因诉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童**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童**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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