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童**因诉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童**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童**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