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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县胡家镇元咀村卫生室诉隆*县**管理局(2015)隆*民初18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隆昌县胡家镇**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隆昌县胡家镇元咀村卫生室于2015年7月20日以被告改变行政行为为由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隆昌县胡家镇元咀村卫生室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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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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