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四川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了营住建罚(2014)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营住建罚(2014)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宏**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20日前自觉缴清罚款100000元,逾期则依法强制执行,其执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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