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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理处申请执行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2月28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蓬安县航务管理处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30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的川南蓬航务罚字(2014)0002号航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六千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蓬安县航务管理处于2014年7月30日已向被申请执行人南充大深南海风**有限公司送达了川**航务罚字(2014)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的法定复议期限为二个月,法定起诉期限为三个月。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在2014年10月31日至2015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8日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了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申请执行的规定。且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蓬安**理处申请执行川**航务罚字(2014)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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