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彭*成诉被告泸**出所、泸定县公安局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成诉被告泸定县公安局泸桥派出所、泸定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一案中,原告彭*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成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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