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成诉被告泸定县公安局泸桥派出所、泸定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一案中,原告彭*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成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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