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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苏州苏南捷迈得医疗**公司与被上**人民医院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州苏南捷迈得医疗*公司(以下简称苏*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0)津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苏*司又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相应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苏州苏南捷迈得医疗*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苏州苏南捷迈得医疗*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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