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安市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蒲永民、刘**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西安市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蒲永民、刘**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阎*非诉审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蒲永民、刘**应缴纳社会抚养费92604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29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蒲永民、刘**无银行存款,名下无登记房产,无机动车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将该情况向申请人方通报,申请人方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2015)阎**第00137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