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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吴**与天津市人民政府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告知书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于凤*、吴**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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