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李**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拖欠工人工资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涞人社劳监处字(2015)第02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李**拖欠工人工资2000元,应支付工人工资2000元,并加付50%赔偿金1000元,合计人民币3000元。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人仍不支付工资。申请人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涞人社劳监处字(2015)第02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涞人社劳监处字(2015)第02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