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31日,本院收到安**起诉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徐水区政府)的起诉状,称2015年7月2日,起诉人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徐水区公安局寄送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15年5月22日起诉人遭徐水区公安局工作人员暴打的法律依据、职权依据和事实依据。徐水区公安局期满未予答复。2015年8月19日,起诉人就徐水区公安局拒绝信息公开的行为,向徐水区政府寄送行政复议申请书。徐水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复。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徐水区政府对起诉人行政复议请求不复议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徐水区政府复议对徐水区公安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本院不应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安**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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