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沂市**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吴**卫生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新沂市**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9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吴**作出新卫医罚(2014)45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本院依据新卫医罚(2014)45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吴**罚款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新卫医罚(2014)4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经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吴**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该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依据新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新卫医罚(2014)45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吴**罚款人民币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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