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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理局与徐州富**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邳州**理局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邳城管处字(2015)第1号催缴城镇垃圾处理费处理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在邳州市建设国际未来城七标段、八标段,建筑面积为128443.39平方米,但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根据《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苏**(2000)379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的通知》(徐**(2003)125号)、《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徐**(2004)第62号)等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作出邳城管告字(2015)第1号《催缴城镇垃圾处理费告知书》并送达,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申请执行人即于2015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依法作出邳城管处字(2015)第1号《催缴城镇垃圾处理费处理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在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强制执行申请前依法向被执行人作出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邳州**理局对被执行人徐州**有限公司作出的邳城管处字(2015)第1号《催缴城镇垃圾处理费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邳城管处字(2015)第1号《催缴城镇垃圾处理费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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