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马成城建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新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1月26日依据**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马*作出新房行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本院依据新房行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马*罚款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新房行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经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马*在新沂市新华路西侧天都嘉园小区大门南侧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违法事实清楚,有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该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依据新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新房行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马*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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