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5)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徐*的同意,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徐*在没有任何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李*美家位于沭阳县茆圩乡厚邱村的房屋加层工程,并雇佣未经技能培训的许**等人具体施工。同年6月1日18时许,许**在施工过程中从李*美家二楼房顶跌落地面,当场死亡。经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许**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查证、质证的,且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徐*供述其在无任何建筑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施工作业,进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该供述得到证人曾某、苗*、支*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协议及收条证明了被告人徐*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等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u0026ldquo;发破案经过u0026rdquo;及u0026ldquo;抓获经过u0026rdquo;证明了被告人徐*的案发及归案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在施工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对被告人徐*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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