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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齐*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雅江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钱齐*请求撤销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雅江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回复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被告改变了其行政行为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钱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雅江镇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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