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诉被告都江**产管理局及第三人舒燕军房屋登记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都江**产管理局及第三人舒燕军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