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都江**产管理局及第三人舒燕军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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