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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和蒲江县大兴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赵**诉蒲江县大兴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诉状。起诉人赵**称2014年4月,起诉人赵**曾向蒲江县大兴镇人民政府反映蒲江县大兴镇水口村6组杨**担任组长期间帐目不清,存在财经方面的问题。蒲江县大兴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14年5月6日、6月6日和2015年5月6日分别对诉人赵**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答复,并向其送达了答复意见书,起诉人赵**认为所反映的问题蒲江县大兴镇人民政府不作答复。现请求法院判决:监督蒲江县大兴镇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蒲江县大兴镇水口村6组的经济权益,维护财经制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和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赵**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赵**的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应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笫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赵**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都**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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