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廖某某、邓某某、冯*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廖某某、邓某某、冯*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廖某某、邓某某、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某某、邓某某、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某某、邓某某、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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