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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岸区政府)征收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22日作出的(2015)巴法行初字第000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日,重庆**员会作出渝教建(2012)89号批复,同意重**大学558亩南部校区中170亩用于建设教职工经济适用住房,388亩用作教学核心区,建设教学科研试验设施。2013年3月26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预审意见,就重**大学新建南部校区教学核心区建设项目使用固有土地提出预审意见。同年5月15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批函,同意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工程开展前期工作。同年7月19日,重庆**岸区分局作出复函,认定重**大学南部校区规划建设用地性质为教育科研用地,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同日,重庆市南岸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函,认定重**大学在南部校区建设项目符合南岸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年8月14日,重庆**员会作出批复,认定重**大学南部校区教学科研试验用房建设项目符合重庆市高等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同年9月29日,重**大学向南岸区政府发函,提请征收南部校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城市房屋。同年10月24日,南**管局召集南**改委、南**土分局、南**划分局等职能部门,对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征收项目进行会审。会审议定该项目要件手续齐备,且征收条件基本具备,建议报南岸区政府申请确定为征收项目。同年10月25日,南**管局向南岸区政府请示,建议将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确定为征收项目。同年11月6日,南岸区政府作出批复,同意确定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项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同年11月7日,南岸**理局作出《暂停办理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征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有关手续的通知》并于同日发布《房屋征收调查公告》。同年12月13日南**管局作出《关于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征收项目调查登记公示的通知》并公告张贴。2014年1月2日,南**管局作出《关于协商选定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征收项目评估机构的公告》并张贴。经重庆市南岸区公证处公证,以现场随机抽签方式确定重庆金卓**估有限公司为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同年4月,南岸区政府作出《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同年5月7日公布张贴该方案征求意见。同年6月30日,南**管局作出征收项目的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同年7月,南**管局向南岸区政府请示审定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同年8月7日,南岸区政府召开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征收项目事宜。8月27日,鉴定部门作出《鉴定报告》,陈*房屋价值评估为7730元/m2,9月3日,南岸区政府将该分户评估报告送达陈*。同年8月15日,南岸区政府作出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南岸府发(2014)36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对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征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南山路6号、7号、9号-16号,黄桷垭堡上园15号、29号(以上门牌号均含附号)等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陈*对该《征收决定》不服,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5年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渝府复(2014)8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征收决定》。陈*仍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征收决定》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以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六条之规定,南岸区政府有权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本案中,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项目经重庆**员会、重庆**革委员会、重庆**岸区分局、重庆**土资源局、重庆**发改委等部门会审,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九条以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六、七条之规定。该征收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公证机构监督实施的情况下,通过随机选定方式确定为重庆金卓**估有限公司,评估结束后,向被征收人公示了初步评估结果并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评估过程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以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十、十八、十九条之规定。因此,南岸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陈*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陈*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理由有:1、《征收决定》事实不清,应当确认违法。该征收项目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也不符合国**改委、**育部相关规定;征收决定前补偿安置费用亦未足额到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假;征收程序违法;《征收决定》前未认真审核征收项目流程资料等。2、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作出的判决应予撤销。原审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行政机关负责人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复议机关未列为共同被告一并审理和判决;未及时送达答辩状;审理期限超过3个月;证据罗列不准确;重复收取案件受理费等。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南岸区政府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被上诉人南岸区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1、《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十六条,拟证明主体资格合法。

2、渝规文(2012)95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报请审批重**大学小南部校区规划设计方案的请示》。

3、重庆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抄告单。

证据2、3拟证明重**大学小南部校区规划方案经市领导审批同意。

4、渝教建(2012)89号《重庆**员会关于同意重**大学南部校区教学核心区建设项目的批复》。

5、渝国土房管预审(2013)4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大学新建南部校区教学核心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预审意见》。

6、渝发改社函(2013)224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工程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7、渝规南函(2013)190号《重庆**岸区分局关于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项目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复函》(附规划图4张)。

8、南岸国土函(2013)107号《重庆市**管理分局关于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复函》(附图2张)

9、南岸发改函(2013)109号《南岸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认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项目符合南岸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函》。

10、重庆市南岸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总体规划纲要(草案)。

11、渝教建(2013)62号《重庆**员会关于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项目规划问题的批复》。

证据4-11号拟证明重庆市各相关部门对征地项目作了确认批复,该征地项目符合公共利益。

12、规划红线图3张。

13、中**银行电子回单一张、中**银行进账单一张。

证据12、13号拟证明征地项目红线范围及资金保障。

14、重邮函(2013)29号《重**大学关于申请南部校区建设项目实施城市房屋征收的函》。

15、南岸房管文(2013)288号《南岸**理局关于确定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征收项目的请示》及附件6份。

16、南岸府(2013)22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项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批复》。

17、南岸房管(2013)294号《南岸**理局关于暂停办理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征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有关手续的通知书》。

18、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公告。

19、u0026amp;ldquo;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项目u0026amp;rdquo;公告张贴记录(2013年11月7日)。

20、关于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征收项目调查登记公示的通知。

21、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征收项目调查登记公示一览表。

22、u0026amp;ldquo;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项目u0026amp;rdquo;公告张贴记录(2013年12月13日)及附图一张。

23、关于协商选定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征收项目评估机构的公告。

24、u0026amp;ldquo;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项目u0026amp;rdquo;公告张贴记录(2014年1月2日)及附图二张。

25、关于确定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征收项目评估机构的公告。

26、u0026amp;ldquo;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项目u0026amp;rdquo;公告张贴记录(2014年1月6日)。

27、(2014)渝南岸证字第140号《公证书》。

28、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书。

29、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

30、u0026amp;ldquo;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项目u0026amp;rdquo;公告张贴记录(2014年8月22日)。

31、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32、南岸房管文(2014)163号《南岸**理局关于呈报审定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请示》。

33、南岸房管文(2014)109号《南岸**理局关于确定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请示》及附件3份。

34、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35、u0026amp;ldquo;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项目u0026amp;rdquo;公告张贴记录(2014年5月7日)及附图四张。

36、重庆**屋管理局《关于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征收项目的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37、南岸区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纪要。

38、南岸府发(2014)36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39、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及附件。

40、u0026amp;ldquo;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项目u0026amp;rdquo;公告张贴记录(2014年8月19日)及附图二张。

41、南岸房管文(2014)162号《南岸**理局关于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征收项目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请示》。

42、渝规南函(2014)247号《重庆**岸区分局关于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征收项目未经登记建筑情况认定的复函》。

证据14-42拟证明征收项目从立项到下达征收决定的流程符合法律规定。

43、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的报告。

44、南岸府(2013)22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项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批复》。

45、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及安置方案。

46、邮**学南部校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相关资料送达回执。

证据43-46拟证明征收项目依法评估,并依法发布公共及安置方案,程序合法。

47、渝府复(2014)845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48、渝府复(2014)8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证据47、48拟证明陈*申请过复议,复议结果维持《征收决定》。

49、《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九、十三、十四条。

50、《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十六条。

证据49、50拟证明南岸区政府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陈*向原审法院举示证据:

1、黄桷垭堡上园15号、29号、南山路14-2号、南山路10号被重**大学教职工经济适用住房规划红线占用示意图。

2、南山路10号与重**大学经济适用住房施工现场。

3、南山路14-2号与重**大学经济适用住房施工现场。

证据1-3拟证明征收房屋不是公共利益而是修经济适用房。

4、渝国土房*(2012)414号《重庆市国土房*局关于同意重**大学南部校区教职工住房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

5、南部校区教职工住宅介绍。

6、重**大学教职工确认申购住房选房排序情况表。

7、重**大学教职工超大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图。

8、重**大学教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建编号和重**大学教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编号。

证据4-8拟证明重**大学违规修建超大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情况。

9、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建编号和重**大学南部校区(综合实验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编号。

10、国**改委、**育部u0026amp;ldquo;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u0026amp;rdquo;工作会议主要精神。

11、重**大学综合实验楼建设工程招标公告。

证据9-11拟证明36号征收决定违背了相关工作会议精神。

12、关于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征收项目的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13、(2014)渝南岸证字第140号《公证书》。

14、被征收人的横幅、公证书。

证据12-14拟证明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不真实。

15、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寄信封,拟证明陈*申请过复议,未超过诉讼时效。

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对证据如下确认:南岸区政府举示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依法予以采信。陈*举示的证据1-11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依法不予采信;证据12-14真实但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不予采信;证据15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待证事实,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以上证据已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并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对证据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本院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u0026amp;ldquo;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u0026amp;rdquo;的规定,被上诉人南岸区政府享有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所涉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项目确定为征收项目,既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也符合重庆市高等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南岸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被上诉人南岸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程序和必要要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故其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关于上诉人陈*提出本案征收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的情形,因本案征收系重**大学的南部校区建设,主要为教学科研试验设施建设项目,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被上诉人南岸区政府向原审法院提供了银行进帐单等,上诉人亦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此次征收不能补偿到位,故上诉人认为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作出的征收决定不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提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问题。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u0026amp;ldquo;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u0026amp;rdquo;之规定,本案上诉人于2015年2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移交原审法院审理的时间亦在2015年5月1日前,故本案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原审法院根据本院的移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未将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一并审理和判决也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于同年6月22日作出本案原审判决,已超过修改前《行政诉讼法》关于一审案件3个月审理期限的规定,属审理程序违法,但该违法并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该程序违法不足以撤销原审判决。

综上,被上诉人南岸区政府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南岸府发(2014)36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学南部校区建设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陈*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陈*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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