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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德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纠纷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以被告德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被告德阳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本院追加了熊*、熊**、金**为本案第三人。2015年8月25日,原告金**以被告德阳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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