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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浩诉中江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诉被告中江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以被告中江县**管理局已履行行政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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