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中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不作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以被告中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履行行政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原告宋强诉被告什邡市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强制扣押一案判决书
朱**与泸县福集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核一审行政判决书
余浩诉中江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尹诉被告什邡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张**不予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吴**不服被告江油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左*明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高长强不予受理案件二审行政裁定书
罗*、罗*与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拆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