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敏诉中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中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不作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以被告中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履行行政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