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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长强不予受理案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诉旺苍县国土资源局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行初字笫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一审起诉称,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6月2日作出的旺国土资函(2009)90号《关于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通知》,注销了其依法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请原审法院予以撤销。2015年3月23日,原审法院收到高**起诉旺苍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诉讼状。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09年6月2日,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旺*土资函(2009)90号《关于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通知》。其内容为:u0026ldquo;高**同志:经调查核实,你于2008年12月3日申请对位于东河镇凤凰粱社区的国有土地60平方米的使用权。办理时,提供虚假委托、冒用他人名义签字指界和捺摁指印,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旺*用(2008)第01095号)。为此,依照《土地登记办法》第58条、《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第13条第(三)款和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注销给高**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批复》(旺**(2009)62号),限你在2009年6月10前到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办理u0026lsquo;旺*用(2008)第01095u0026#39;《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我局将依法予以公告废止。如不服本通知,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广元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u0026rdquo;,同时查明,起诉人高**认可,其本人已于2009年6月2日收到该通知。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被诉行政机关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6月2日作出《关于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通知》,并送达给高**本人。通知中已明确告知了高**起诉权利。起诉人高**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是对其诉权的放弃。现逾期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对高**起诉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原审法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高长强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其土地来源合法,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为其颁发的旺国用(2008)第01095号土地使用证是正确的,旺苍县国土资源局2009年注销了其合法取得的该土地使用权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导致其宅基地遗失,坐落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被毁。其收到旺国土资函(2009)90号通知后没有复议,是恳求旺苍县国土资源局、旺苍县东河镇人民政府给予重新调查处理。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作出了错误的裁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维护其合法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上诉人高**没有向法院提供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关于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u0026rdquo;的规定,本案上诉人高**于2009年6月2日已知道旺苍县国土资源局旺国土资函(2009)90号《关于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告知了其诉权和起诉期限,其应当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高**于2015年3月23日向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上诉人高**亦没有向本院提供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证据。一审法院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对上诉人高**起诉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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