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隆**限公司诉隆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隆昌行初字第7号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隆**限公司诉被告隆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根据四川省高院(2012)第14号文件批复,隆**民法院被确定为行政诉讼简易审理的试点法院。经原告、被告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由审判员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以被告终止执行行政处理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隆**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隆**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