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吴**不服被告江油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不服被告江油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人民陪审员彭*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司法建议书、举证通知书。因人民陪审员彭*生病,无法参加庭审活动,本院依法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将人民陪审员彭*变更为梁*。2015年6月19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被告出庭负责人王**及委托代理人甘**、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2015年2月11日,被告江油市公安局的民警发现原告吴**在腾讯微博上发布的《单身妇女被群殴警员出警姿态不雅》的帖文,认为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当日,绵阳市公安局指定由江油市公安局管辖查处,被告于同日立案。2015年2月13日,被告经过调查取证,认定原告在腾讯微博和蜀龙论坛发帖的行为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原告吴**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当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江*(涪江)行罚决字(2015)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的拘留处罚已于2015年2月24日执行完毕。

被告为证明其所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一、执法主体资格证据

江油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向红*、康*等19名办案民警的警官证复印件。

证明目的:向红*、康*等19位同志,是我局在编在职民警,执法主体合法。

二、程序证据

绵阳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江油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回执、呈请传唤审批报告、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报告书、案件合议笔录、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结案报告。

证明目的:根据绵阳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被告取得原告吴**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治安案件的管辖权,执法程序合法。

三、事实证据

1、被告执法人员两次询问吴**的笔录;

2、被告执法人员询问公园一号售楼部工作人员唐**、陈**、尹**等6人的笔录;

3、被告执法人员询问王*、宁**、汪**等人的笔录;

4、吴**出具的说明以及在腾讯微博上公开发表的致歉信;

5、吴**在腾讯微博和蜀龙论坛上发布的原帖及跟帖和网民评论的截图;

6、被告下属城郊派出所关于2月9日星港湾事件接处警情况说明;

7、江油市公安局纪委关于民警秦兴国等5人在星港湾处警时是否作为一案开展调查情况说明和纪委调查报告;

8、被告下属城郊派出所关于唐**与星港湾售楼部工作人员发生治安纠纷一案的调解协议书(编号:2015025);

9、被告下属城郊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民警秦兴国处警工作笔记、处警民警周**等4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10、江油市公安局警务公告5份;

11、处警民警执法记录仪和星港湾售楼部监控所拍摄的现场视频(光碟2张)及截图照片;

12、被调查人唐**等的人口信息资料和身份证明。

证明目的:2015年2月9日,被告民警在江油市太平镇星港湾售楼部处警及时、方法得当,尽职尽责,其行为符合《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原告吴**在网上发帖反映警员一直持围观态度、不作为的问题;同时也证明原告吴**在互联网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扰乱网络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绵阳市公安局接处警工作规范》、最**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证明目的: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法律、法规的有效性。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2月10日13时37分,原告在腾讯微博上使用“路边社绵阳分社”的网名发布了一篇题为《单身妇女被群殴警员出警姿态不雅》的博文,全文内容如下:网爆9日下午,一名中年妇女到江油市星港湾楼盘发传单,被该楼盘的7、8名工作人员围殴。据说打人者使用了铁棒,妇女被打后倒地口吐白沫、人事不省。警方接报警后出警,据现场目击者称,警员或手揣兜里、或背着手,一直持围观态度。据爆该楼盘老板是市政协副主席。2015年2月13日,江油市公安局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现已执行完毕。

首先,原告在腾讯微博所发博文并未虚构事实,是根据网友发帖中的叙述和原图。原告所发博文转述的均是网友反映的当时现场客观情况。并且江油市公安局所属督察部门已对在现场处警过程中兜手的民警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因此,原告据此主观认为警员在处警过程中持围观态度,是基本符合当时的客观实际的。原告发布微博后,网上引起了一些跟帖和转发,但是数量和影响范围都不是很大,根本未扰乱江油公安局的正常工作秩序。警员在现场存在着装不整、姿态不雅的问题,是自损警察执法形象,与原告无关。原告作为一个合法公民,对江油市公安局的部分警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当之处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利,有助于江油公安局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正人民警察的形象,原告发微博的目的和初衷应该受到表扬和鼓励。

综上,原告依据客观事实发微博并未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江*(涪江)行罚决字(2015)11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好菇凉”所发《好吓人星港湾打人好残暴》帖文截图、网民跟帖截图6页、江油论坛截图照片9张、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5)涪行初字第74号行政裁定书、吴**于2015年5月1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等证据。

证明目的:原告的消息来源及江油公安人员在处警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所发帖文内容来自不同的帖文和跟帖,原告未到现场核实,无视我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分工开展现场处置工作,积极与120救护人员一起抢救伤员的客观事实。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仅仅凭个别网民所发的几张现场瞬间图片,主观编造、拼凑、推测虚构现场民警一直持围观态度,指责民警不作为。所发帖文与原文在内容、观点上大相径庭,完全改变了原文的本意,实属借题发挥,编造谎言误导网民。2、原告虚构事实的发帖发博行为严重误导网络舆论,激化了网民情绪。截止2015年2月13日,该微博被跟帖413次,其中大量内容为谩骂、侮辱、诋毁公安机关及民警,恶意攻击警察形象。当时正值春节维稳的关键时节,我局面对“全国两会”维稳、灯会安保、社会治安防控等一系列工作,警力严重不足。原告发帖后,我局不仅要抽调纪委的民警对处警民警是否作为开展调查,涉及该事件的民警也都停下手中的工作配合纪委调查。原告的行为不仅扰乱了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也扰乱了我局的正常工作秩序。3、我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恳请江油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经当庭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被告所举第一组执法主体资格证据,具备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所举第二组程序证据,经本院审查,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回执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其余证据具备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所举第三组事实证据,与本案有直接关联,证据的收集方式和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所举第四组法律依据中,最**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是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确认;其余法律、规范性文件是现行有效的,且适用于本案,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所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好菇凉”所发帖文截图、网民跟帖截图6页、江油论坛截图9张等证据,具备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2015)涪行初字第74号行政裁定书、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证明原告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10时许,原告吴**在浏览各大网站的论坛、新闻时,发现江油论坛上有一篇“中国好菇凉”所发《好吓人星港湾打人好残暴》的帖*,帖*的主要内容为:“刚才路过星港湾,看见7、8个星港湾里面的工作人员围着一个阿姨打,有7到8个动手打人家。天啦,太吓人了!!!好像听说他们说别的楼盘发传单的人在附近发传单,然后就冲出一群人打那个阿姨,那几个小伙子好孽噢,拿的那个啥子铁棒打,这个也太暴力了吧。不管什么原因也不能打人嘛,……后来警察来了,他们还这么叼,警察都说他们好嚣张。想问问你们的后台是习**嘛!!!这么目中无人打人还嚣张,什么人什么世道!!!”。原告认为该帖内容有新闻价值,在未对帖*和跟帖内容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凭自己的主观认知和判断编撰了题为《单身妇女被群殴警员出警姿态不雅》的帖*,于当日13时37分以网名“路边社绵阳分社”在腾讯微博上发布,并于13时46分以网名“扁担”在蜀龙论坛发布。内容为:“网爆9日下午,一名中年妇女到江油市星港湾楼盘发传单,被该楼盘的7、8名工作人员围殴。据说打人者使用了铁棒,妇女被打后倒地口吐白沫,人事不省。警方接报警后出警,据现场目击者称,警员或手揣兜里、或背着手,一直持围观态度。据爆该楼盘老板是市政协副主席”。

2015年2月11日,被告江油市公安局的民警发现原告吴**所发《单身妇女被群殴警员出警姿态不雅》帖文后,认为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经绵阳市公安局指定管辖,被告于当日立案,并由涪**出所调查。经对吴**传唤询问和调查取证查明:2015年2月10日,原告吴**在腾讯微博发文以及在蜀龙论坛发布的帖文部分内容虚构。截止同月13日,网民对原告所发帖文转播341次,评论72次,其中涉及较多批评、指责警察不作为的回帖。该帖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给江油市公安民警的执法形象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江油市公安局的工作秩序。被告认定原告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2015年2月13日,原告吴**亲笔书写了《关于此次事情的说明》,对所发帖文中部分内容失实,用词不当表示歉意,并以网名“路边社绵阳分社”在腾讯微博上发布澄清致歉帖文。同日,被告办案民警对原告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明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其作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原告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具了“我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希望公安机关减轻对我的处罚”的意见。当日,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原告吴**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向其送达了江*(涪江)行罚决字(2015)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5月11日,原告向绵阳**民法院提起诉讼,5月14日,该院以被告住所地不在其管辖区为由,裁定不予立案。5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2015年2月9日16时10分,江油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江油市太平镇星港湾售房部门口有人打架。指挥中心指令城**出所处警。城**出所先后派出两个巡逻组共四名警员赶到现场处置,民警按规定在第一时间开启了执法记录仪。处警民警进入星港湾售房部大厅时,看到一中年妇女躺在大厅地板上,面部通红,嘴角有少许白沫,有两名女同志正分别为其按压人中和虎口穴位施救。在场群众告知已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伤者有心脏病,不要挪动。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三名警员站在售房部大厅内伤者唐XX身旁控制现场局势。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民警主动帮助医护人员将伤者抬上救护车。另一名警员佩戴执法记录仪开展现场走访了解情况和证人信息收集工作。在整个处警过程中,负责控制现场局势的部分警员存在着装不规范,手揣兜里,或背着手的现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油市公安局是经法律授权,负责辖区内治安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经绵阳市公安局指定管辖,江油市公安局取得对吴**涉嫌治安违法行为的管辖权。行政相对人对其所作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提起诉讼,该局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行政相对人吴**对江油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根据庭审中原被告所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有以下争议焦点:一、被告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原告所发帖文的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存在虚构事实?三、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四、被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

一、被告是否具有管辖权?

2015年2月11日,绵阳市公安局作出绵公(法)指管字(2015)1号指定管辖决定,指定由被告江油市公安局管辖“2015.2.11”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被告由此取得管辖权。绵阳市公安局作出的指定管辖决定不属于本案的司法审查范围,原告所持被告不具有管辖权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原告所发帖文的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存在虚构事实?

原告发现江油论坛上“中国好菇凉”所发《好吓人星港湾打人好残暴》的帖*后,原告认为该帖内容有新闻价值,在未对帖*和跟帖内容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在原帖*所述“一名中年妇女到江油市星港湾楼盘发传单,被该楼盘的7、8名工作人员围殴。据说打人者使用了铁棒,妇女被打后倒地口吐白沫、人事不省”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凭自己的主观认知和判断,添加了“警方接报警后出警,据现场目击者称,警员或手揣兜里、或背着手,一直持围观态度。据爆该楼盘老板是市政协副主席”等内容,编撰成题为《单身妇女被群殴警员出警姿态不雅》的帖*,在腾讯微博和蜀龙论坛发布。该帖*内容足以让不明真相的网民认为:江油市星港湾售房部的工作人员之所以敢围殴他方发售房传单的单身妇女,因为老板是江**政协副主席;处警民警之所以一直持围观态度,不抢救伤者,不处置打人凶手,同样因为该楼盘的老板是江**政协副主席。虽然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处警民警的警容、警姿有监督的权利,负责控制现场局势的部分民警也确实存在手揣兜里、或背着手的现象,原告对此提出批评意见本无可厚非。但是,原告未对现场情况作全面了解,就主观草率地断定处警民警一直持围观态度、不作为,并将这种否定性主观评价加入所发帖*中。该部分帖*内容与处警民警执法记录仪和星港湾售楼部监控所拍摄的现场视频内容不符,系原告虚构,不属实。

三、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公共,是指属于社会的,共有共用的;秩序,是指有条理,不混乱,符合社会规范化状态。所谓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所确定,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遵守公共秩序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全体网民的共同责任。

原告先后在**讯微博和蜀龙论坛发布帖文后,引发网民转播、评论和点击浏览,截止2015年2月13日,被**讯微博网民转播341次,评论72次,被蜀龙论坛网民点击浏览629次。在此期间,原告也加入了网评队伍,发表了诸如“警察一直站在旁边观望,相反的倒是群众和医务人员在关心、救援地上躺着的伤者,这场面太让人说不过去了”等否定性评论。原告的上述行为影响了网民对事件本身的正常判断,不仅让不少网民误以为警察一直持围观态度是不争的事实,而且否定了处警民警在现场开展的走访涉案当事人和收集知情证人信息等有效工作,还激发了网民对江油市公安局及其处警民警的不满情绪,导致网民在评论中出现“警察是权贵的护院家丁,是摇尾乞怜的狗,是土匪”等谩骂内容。同时,由于当时正值春节,江油市公安局面临“全国两会”维稳、灯会安保、社会治安防控等一系列繁重工作,警力十分紧张。为了查明事实真相,积极回应原告所发帖文和网民关切,被告不仅要抽回本局纪委的民警对现场民警是否作为开展调查,而且涉事民警也必须暂停履职配合调查,干扰了江油市公安局的正常工作秩序。因此,原告的行为不仅扰乱了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也干扰了江油市公安局的正常工作秩序,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原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四、被告所作行政处罚行为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

被告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立案调查,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履行行政处罚告知和集体合议程序后,依法对原告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的执法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处罚行为程序合法。根据原告的违法事实,被告可对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还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鉴于原告主动认识错误,并在腾讯微博发布澄清致歉帖文,积极消除负面影响,态度诚恳,被告选择适用了法条中情节较轻的处罚。因此,被告对原告的处罚适当,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被告所作行政处罚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合法。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诉讼请求。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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