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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中江县东北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中江县东北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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