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罗*与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拆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罗*诉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原告罗*、罗*以被告已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其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裁定准许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30日已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即被告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广利府征补决字(2014)2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再执行,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笫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