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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明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左*明不服剑阁县人民法院(2015)剑阁行立字第1号不予立案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左**上诉称,剑阁县原政法委副书记孙**滥用职权乱作为,原审包庇、偏袒护短,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并依法立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审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的工作部门,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u0026rdquo;,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代表行政机关,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被诉主体应仍然是行政机关,并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剑**法委是中共**法委员会的简称,是中**产党的机关所属部门,是党内专门负责政法工作的指导机关,并非行政机关。故上诉人起诉原剑**法委副书记孙**的诉讼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不予立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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