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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江阳行初字第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起诉请求判令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删除在u0026ldquo;个人信息查询u0026rdquo;系统中上诉人被非法拘留的u0026ldquo;案底u0026rdquo;,经查,上诉人杨**对起诉的行政行为并未提交事实根据和相应的证据,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杨**认为其起诉法院应当受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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