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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政管理局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督管理局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应军平工商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绍越工商处(2014)128号行政处罚决定及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越政复调字(2014)调解协议。

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绍兴市**政管理局作出的绍越工商处(2014)128号行政处罚决定及越政复调字(2014)1号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应军平经营的绍兴市越城区名典永和豆浆店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绍兴市**政管理局以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正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正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不服,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变更罚款数额为人民币10000元,被执行人撤回复议申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协议内容,绍兴市**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绍兴市**政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绍越工商处(2014)128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律,双方在复议期间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数额的变更,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羁束力,故绍兴市**政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绍兴市**政管理局作出的绍越工商处(2014)128号行政处罚决定及越政复调字(2014)调解协议,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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