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阜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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