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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与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贺**不服被告宿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宿州**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宿中行初字第00026号行政裁定书,移交宿州**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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