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家国土资源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04月0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对许**非法占地建房一案于2014年07月01日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4)46号行政决定,即对许**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5.02平方米集体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院于2015年0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4)4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合议庭认为,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4)46号行政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4)46号行政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