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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保诉被上诉人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中,因上诉人王*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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