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保诉被上诉人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中,因上诉人王*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夏益会与舒城县公安局、舒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金寨**管理局、金寨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和与舒城县公安局、舒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艺研究所与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与金寨县燕子河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艺研究所行政复议二审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原告彭**不服被告宣城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答复一审行政判决书
彭**与宣城市公安局不服信息公开答复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宣城市**道办事处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