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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艺研究所行政复议二审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艺研究所因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全行立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安徽省**艺研究所上诉称:其于2015年7月26日收到滁建决(2015)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该决定,依法定期限写好行政诉状于8月10日递交全椒县人民法院。参照行政复议工作日计起诉期限天数,误认为扣除2个双休4天,尚提前3天递交。但突遭u0026ldquo;苏**u0026rdquo;台风,8月10日全天狂风暴雨,住地无车就近乘坐,更无直**法院避风雨车辆,又无别人替代办理;又因其腰椎间盘刀伤复发,被迫改为8月11日递交诉状等材料。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前款精神,u0026ldquo;苏**u0026rdquo;已被国际除(认)名的特大灾害台风,应属不可抗力因素,其作为73岁患病老人,突遇恶劣天气腰疼难以直立,从人性化出发,依照其后款精神,应列为特殊情况对待。再者,遵照《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于老年人护法维权案,法院应从实际情况给予惠顾。请求撤销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行立初字00001行政裁定,依法予以立案;或明判转接机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期限是指行政相对人起诉的有效时间,超出法定期限的,行政相对人丧失诉权。安徽省**艺研究所(经营者喻**)因对全椒县城乡建设局2015年4月13日作出关于要求公开城东药材站科技综合楼项目规划建设相关信息的答复不服,于2015年4月18日提出行政复议。滁州市**委员会依法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2015年7月2日作出滁建复决(2015)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全椒县城乡建设局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u0026ldquo;关于城东药材科技综合楼工程的情况说明u0026rdquo;。告知喻**如不服该决定,可以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全**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徽省**艺研究所(经营者喻**)于2015年7月26日收到该决定,应当在2015年8月10日之前行使其诉权,安徽省**艺研究所(经营者喻**)于2015年8月11日向全**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上诉人安徽省**艺研究所(经营者喻**)认为其超过起诉期限是因天气因素和经营者喻**身体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对安徽省**艺研究所的行政诉讼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安徽省**艺研究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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