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胜诉被告金寨**管理局、金寨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周**房屋行政登记和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周*胜以被告金寨**管理局已经撤销第三人周**持有的金房字第号房地产权证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夏益会与舒城县公安局、舒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正和市政**限公司与金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和与舒城县公安局、舒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舒城**护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沈**与凤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彭**不服被告宣城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答复一审行政判决书
彭**与宣城市公安局不服信息公开答复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宣城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