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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金寨**管理局、金寨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胜诉被告金寨**管理局、金寨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周**房屋行政登记和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周*胜以被告金寨**管理局已经撤销第三人周**持有的金房字第号房地产权证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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