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莲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莲花**有限公司履行支付刘**等员工工资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该(莲)人社监薪支字(2015)06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决定书》于2015年3月17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莲花**有限公司后,被执行人既未按该决定书规定履行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又给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莲花**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仍未履行。2015年6月5日莲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莲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莲)人社监薪支字(2015)06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决定书》于2015年3月17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莲花**有限公司,自送达之日起,莲花**有限公司可以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现起诉期限尚未届满,莲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该(莲)人社监薪支字(2015)06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决定书》不符合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莲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6月5日申请执行(莲)人社监薪支字(2015)06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