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世昌**限公司与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不服城乡规划行政复议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世昌**限公司被告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不服城乡规划行政复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世昌**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