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世昌**限公司被告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不服城乡规划行政复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世昌**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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