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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不服被告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2015年7月3日,被告对原告邓**作出章*(水*)决字(2015)05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许**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2015年7月21日,赣州市人民政府根据邓**的申请,已经受理其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现行政复议仍未结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已经针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尚未结束之时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确定性,原告可待赣州市人民政府的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后再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邓**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3份,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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