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1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马洪*的起诉状,因其诉状内容及材料存在欠缺,本院于收到诉状当日向起诉人发送补正材料告知书,告知其修改诉讼请求和被告后重新提交五份诉状,起诉人于2015年9月14日将五份诉状递交至本院,并明确拒绝修改诉讼请求及被告。诉状称,起诉人系博**机公司退休职工,因退休待遇问题与博山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产生争议,请求法院撤销淄博市人民政府淄政复决字(2015)65号行政复议决定及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09)06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撤销博山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作出的关于起诉人退休待遇的《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表》,责令其重新计算并发放起诉人退休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马**的起诉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且拒绝补正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贾**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