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盛嘉**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青岛盛嘉**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青崂人社监理字(2015)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在第3审判庭举行听证会,对青崂人社监理字(2015)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青岛盛嘉**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青岛盛嘉**有限公司未支付陈*等职工2014年5月、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份期间的工资,核计140975元。其中2014年5月份1人(曲永良1977元),合计1977元未发放;2014年6月份已经全部发放;2014年7月份4人(曲永良1913元、吕*2156元、杨**1530元、韩**1565元)合计7164元未发放;2014年8月份12人(黄**8554元、于**2538元、李**2412元、陈**2303元、刘*2924元、林**1000元、李**2924元、孙**3500元、许玉云1600元、吕*3156元、杨**1391元、黄**2837元)合计35139元未发放;2014年9月份13日(黄**6262元、于**2158元、李**2460元、陈**2254元、刘*2826元、林**1000元、李**2990元、孙**3500元、许玉云1600元、吕*3156元、陈*1971元、刘*1646元、黄**1700元)合计33523元未发放;2014年10月份12人(黄**8852元、于**2259元、李**2804元、陈**3127元、刘*2776元、林**1000元、李**3761元、孙**3500元、许玉云1600元、吕*3156元、陈*2670元、刘*2967元)合计38472元未发放;2014年11月份11人(黄**5358元、李**2200元、刘*3076元、王*2760元、李**2826元、马**2464元、许玉云1600元、吕*3156元、李**500元、陈*360元、刘*400元)合计24700元未发放。故申请执行人2015年1月4日作出青崂人社监理字(2015)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5年1月4日送达给被申请人青岛盛嘉**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盛嘉**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青崂人社催(2015)第3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并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申请人进行了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书中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青崂人社监理字(2015)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青崂人社监理字(2015)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人青岛盛嘉**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支付陈*等职工2014年5月、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份期间的工资,合计140975元。逾期不支付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