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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与秦**行政案由无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秦法金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28日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3年10月擅自占用仁风镇张*村集体土地378平方米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作出了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R4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1、责令秦**退还非法占用的仁风镇张*村集体土地378平方米予仁风镇张*村委会;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37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貌,恢复到场地平整;3、并对其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处以7560元的罚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上述第1、2项处罚内容。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R4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4)第R46号《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催告书》,被执行人缴纳全部罚款,其余内容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R4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2项内容。

二、限被执行人秦**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新建的房屋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将非法占用的土地予以退还。

三、上述裁定事项,逾期不履行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济阳县仁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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