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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不服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鹿政土〔2014〕71号《关于对鹿邑县真源办事处于**和王**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鹿政土(2014)71号《关于对鹿邑县真源办事处于**和王**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王**于2015年2月7日以本案涉及行政复议前置的问题,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鹿邑县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鹿政土(2014)71号确权决定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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