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关*旺诉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为崔**颁发泌土集用(2005)字第050902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3日向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关*旺以本案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限内,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关*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关*旺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有原告关海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