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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起诉黄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黄冈中立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黄冈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黄复决字(2011)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11年12月19日通过邮寄送达朱**。该行政复议决定未告知朱**起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朱**最迟应在2014年1月前向法院提起诉讼。朱**于2014年12月2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超过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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