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张**、田**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保靖县复兴镇复兴村卡坝组、彭**等四人、保靖县复兴镇复兴村梅落组林地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张**、田**诉被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保靖县复兴镇复兴村卡坝组、彭**、彭**、彭*、李**、彭**、第三人保靖县复兴镇复兴村梅落组林地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彭**、张**及原告田**(未到庭)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后不听从法庭统一指挥,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张**、田**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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